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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法证明业务实际发生=属违规列支=造成少缴税属于偷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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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8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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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识别号 913707******RX8Q 

纳税人名称 ***金融服务外包(***)有限公司 

法定代表人姓名 曹***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***税稽三 罚 〔2023〕***号 

案件名称 ***金融服务外包(***)有限公司-其他违法 

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

处罚事由 你(单位)提供融资咨询服务,经检查人员责令限期提供相关证据资料,你(单位)无法提供,无法证明该业务实际发生,属违规列支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,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

2022年你(单位)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列支未实际发生的支出3543735.27元,其中:主营业务成本3532580.14元,职工薪酬10000.00元,税金及附加1155.13元,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43735.27元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)第四条“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%”、第五条“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,减除不征税收入、免税收入、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、第六条“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,为收入总额。包括:(一)销售货物收入;……”、第八条“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”、第二十二条“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,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额。”之规定,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。

你(单位)2022年已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71739.60元,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43735.27元,应缴企业所得税(571739.60+3543735.27)×25%=1028868.72元,本年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293.49元,应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1028868.72-14293.49=1014575.23元

处罚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“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……”

处罚结果 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,并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,2022年企业所得税1014575.23元罚款507287.62元

处罚生效期 2023-12-21
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***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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